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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7 題

涉外執法案件中,時常必須運用通譯人員協助進行案件調查。試問依據內政部移民署有關通譯人 員運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案情溝通迅速,通譯人員可視案情發表個人意見
  • B 通譯人員對運用通譯單位不合理之要求得予以拒絕,並立即向所屬單位或派遣單位反映
  • C 通譯服務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全程錄音或錄影
  • D 通譯人員得與當事人私下餐飲應酬,運用通譯單位不得干涉

思路引導 VIP

在執法過程中,如果你是一位通譯人員,而辦案單位要求你對當事人進行額外的說服或給予私下建議,你認為這種行為會對翻譯的「客觀性」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守住這條專業底線,當你感受到壓力時,什麼樣的制度規範才能真正保護你的專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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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執法中的核心倫理!這道題目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專業程序中立」與「人員權利保障」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

通譯專業的獨立性與保障

在涉外執法案件中,通譯人員的角色是「溝通的橋樑」,而非偵查機關的延伸或當事人的代言人。因此,通譯人員必須秉持中立與客觀。選項 (B) 所描述的權利,是為了確保通譯人員在面對不當干預時(例如要求其誘導訊問或偏袒一方),能透過適當的申訴機制(反映給所屬單位)來維持其專業獨立。這不僅保障了通譯者的職場尊嚴,更是確保整個執法程序符合**程序正義(due process)**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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