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依法得進行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手段,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該偵查計畫 書應經下列何者核可後核發?
- A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B 法務部部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控制下交付』是一種處於偵查階段、且具有高度法律風險與國際協調需求的手段。在我們的法律架構中,哪一位官員既是全國偵查業務的最高指揮官,又具有足夠的層級來代表國家決定是否要為了更大的破案利益,而暫時容許非法違禁品通過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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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特殊偵查手段的層級授權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涉及跨國、高風險且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偵查作為,法律在權限設定上確實會特別嚴謹。
偵查權限的核心:檢察總長之核准
在處理跨國性毒品犯罪時,「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一種為了破獲幕後集團,而暫時不予查扣毒品、讓其繼續運送以追蹤去向的特殊偵查手段。由於這種做法具有「讓毒品在境內流動」的風險,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1 條及《毒品犯罪偵查程序中控制下交付執行辦法》,偵查計畫書必須層報至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方得核發許可書。這不僅是為了確保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更是為了由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來擔負國家安全與偵查必要性之間的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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