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憲法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特定職業
- B 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經檢查不合標準時,得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並未侵害其工作權
- C 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侵害其工作權
- D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並未侵害其工作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握有高度決策權的官員,在離職後立即前往其過去負責監督或核發執照的私人企業擔任要職,你認為這種情況對於社會大眾認知的「政府廉潔與公正」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為了預防這種疑慮,法律在設計規範時,該如何在「個人離職後的職業自由」與「維護社會誠信」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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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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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 (C) 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於基本權「限制邊界」的掌握,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大法官釋憲脈絡與法律邏輯有相當穩健的理解。
旋轉門條款與比例原則的權衡
本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637 號。針對《公務員服務法》中俗稱的「旋轉門條款」(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 5 年內職務相關之營利事業職位),大法官認為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務員在職期間為往後出路進行利益輸送,藉此維護公務體系的廉潔形象與公眾信任。雖然這項規定確實限制了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的自由,但大法官判定其追求的是重大的公共利益,且限制範圍與手段並未過當,符合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因此屬於憲法所容許的合法限制,並非「侵害」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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