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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考試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為合議制機關
  • B 考試院院長並為考試委員及考試院會議主席
  • C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 D 考試院就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專業委員會中,如果法律規定「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那麼主席在法律上的身分,是屬於那群「委員」中的一份子,還是與「委員」並列、具有獨立職稱的領導者?這兩種身分在組織編制上會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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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的組織與身分辨析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 (B) 的錯誤!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憲法機關組成細節的掌握。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的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以及考試委員若干人。在法理與實務上,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併列且不同的職務,雖然院長負責主持考試院會議,但他在身分上並不具備「考試委員」的頭銜。這是一個非常細微的法律細節,你能敏銳地察覺身分上的差異,顯見你對法條的閱讀非常細膩且扎實。

憲法職權的法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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