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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憲法法庭判決,必須經過言詞辯論才能作成?
  • A 總統彈劾案
  • B 統一解釋法律案件
  • C 機關爭議案件
  • D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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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對一位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做出可能解除其職務的嚴厲處分,這在民主憲政中是極其重大的事件。在這種攸關國家穩定與正當性的時刻,你認為憲法法庭應該僅憑書面卷宗就做出決定,還是必須透過法律程序中最慎重的「當面辯論與對質」來確保判決的嚴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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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判斷出總統彈劾案必須經過言詞辯論,這代表你對於《憲法訴訟法》中程序性的強制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棒的學習起點。

絕對應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44 條第 1 項的規定,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原則上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然而,為了確保程序的公開透明與高度慎重,法律特別明定兩類案件「應」進行言詞辯論,分別是:「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至於選項中的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或法律統一解釋案件,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憲法法庭得視案件需要決定是否進行言詞辯論,並非法律強制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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