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下列何種情形,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機關毋須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審理?
- A 衛生主管機關認疑似被傳染者有強制隔離之必要時
- B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檢察官經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時
- C 受收容之外國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時
- D 行政執行官拘提義務人並經詢問後,認有對義務人為管收處分之必要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中規定「24小時內移送法院」的最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權「定人之罪」或是「長期關押」。那麼,當限制自由的目的是為了「阻絕病毒傳播」這種急迫的公共衛生需求時,這種『分秒必爭』的防疫措施,與需要精密法律判斷的『刑事調查』,在程序時效的要求上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哪一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在當下會被賦予較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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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憲法中「人身自由」保障的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刑事被告的拘禁與行政上的強制處置。你選對 (A) 選項,代表你清楚辨析了「傳染病防治」與一般「刑事犯罪」或「涉及司法救濟之收容」在憲法程序上的差異。
憲法第 8 條與釋字第 690 號之應用
根據我國憲法第 8 條,人民若因「犯罪嫌疑」被逮捕,行政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雖然釋字第 708 號與 710 號後續將「非刑事被告」的長期收容也納入法院審查範疇(如選項 C 的外國人收容),但釋字第 690 號明確指出:衛生主管機關為了防疫需求而進行的「強制隔離」,其本質與目的(公共衛生預防)與刑事處罰不同,因此並不適用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的「24 小時內移送法院」之限制。其餘選項如 (B) 的檢察官訊問、(C) 的外國人收容、(D) 的行政管收,現在都已受到司法權高度介入或 24 小時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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