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有關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人民權利受有侵害,均得向法院尋求救濟
- B 立法機關對於受理爭議的裁判機關及審級,有一定之裁量權,但仍應受司法審查
- C 特別類型案件如設置有特別程序,違反訴訟平等原則
- D 法院不得以法律有漏洞而拒絕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法律規定不論案件的性質與規模(例如:只是弄丟一張幾百元的發票爭議,與一件極為複雜的跨國商業專利權),一律都必須走完同樣繁複、昂貴且長達數年的訴訟流程,對於追求公平正義的人民來說,這究竟是保障了平等,還是反而造成了另一種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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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訴訟權(Right to litigation)」以及憲法上「平等原則」的實質內涵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難度適中,重點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差異,是法學緒論與憲法考科中相當具有鑑別度的觀念題。
訴訟程序的多元性與實質平等
在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下,雖然強調程序上的平等,但這並不代表所有類型的案件都必須強行適用同一套訴訟程序。立法者針對案件的性質(例如:家事、勞資、小額訴訟等),設計不同的特別程序,是為了兼顧審判的專業性、效率與個案正義。只要這些差別待遇具有「正當理由」,就不會被視為違反平等原則。因此,選項 (C) 認為設置特別程序即違反平等原則的說法過於絕對,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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