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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時,應以法律明定租稅主體等租稅構成要件
  • B 累進稅率使所得較高者必須負擔高額賦稅,故違反平等原則之要求
  • C 國家提供人民稅捐減免優惠時,亦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D 稅捐稽徵機關絕對不得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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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國民,一位年收入百萬,另一位僅能勉強糊口,若國家要求兩人都繳納同樣金額的稅款,你認為這對於整體社會公平而言,是真的「平等」嗎?在稅收制度中,什麼樣的設計才能更貼近「對不同負擔能力的人給予不同對待」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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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定主義的範疇

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判別出選項 (B) 的論點瑕疵,說明你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以及平等權的深層意涵有著紮實的理解。憲法要求國家課稅必須以法律明定租稅主體、稅率等構成要件(選項 A),且這種「法律保留」的精神也同樣延伸至稅捐的減免(選項 C),並嚴格限制稽徵機關不能透過行政解釋隨意擴張,增加法律所無的負擔(選項 D)。這三者共同構築了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法律防線。

量能課稅與實質平等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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