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不侵害地方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中央得依據法律,使地方共負協力義務分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補助
- B 於符合憲法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地方自治團體得就自治事項,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
- C 地方立法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之準則,制定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以行使自主組織權
- D 地方行政機關公務員未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到會備詢時,立法院為有效監督,得刪減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地方行政首長是由地方選民投票產生,並且在制度上必須對當地的「地方議會」負責,那麼在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精神下,中央的民意機關(立法院)是否有權力因為地方官員不配合特定事務,就直接採取具有懲戒性質的財務手段,來強制地方官員低頭呢?這會不會干擾了地方選民所課予首長的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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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垂直分權」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是國考中相當經典的**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考點,核心在於理解地方政府與立法院之間的權力邊界。
地方自治的保障與國會監督界限
選項 (D) 的描述之所以錯誤,主要依據是 釋字第 498 號 的核心精神。在憲法制度性保障下,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地位,地方行政首長及其部會首長應向「地方民意機關」(即地方議會)負責,而非向「立法院」負責。雖然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以邀請地方官員到會陳述意見,但這屬於一種協力性質;如果地方官員不出席,立法院並不能以「刪減補助款」作為懲罰或監督手段,否則將會變相干預地方自治權的核心。相較之下,選項 (A) 的保費補助協力(釋字 550 號)與 (B)、(C) 的自主組織與立法權,皆符合現行《地方制度法》與大法官解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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