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A 書法
- B 司法院新聞稿
- C 電腦程式
- D 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著作權法的精神通常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私益」;但如果某種文件是由政府機關製作,且其核心目的是要讓全體國民都能無障礙地閱讀、轉載並獲得正確的官方事實,那麼讓這種文件擁有「禁止他人隨意轉發」的排他性權利,會對公眾的知情權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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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著作權法》中關於「不受保護標的」的除外規定有著非常清晰的認知。
著作權的公共利益限制
在法律設計上,並非所有人類的表達活動都能受到保護。根據《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資訊流通,特定類別的內容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之外。其中最關鍵的一項就是法律、法規、公文(Official Documents),以及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司法院的新聞稿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並對外發布的資訊,目的是為了讓大眾知悉司法動態與權益,若賦予著作權反而會限制民眾的傳閱與引用,這與政府資訊公開的精神相悖,因此不具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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