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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實踐,且與法安定性與既得權保障有關
  • B 行政法規倘預先訂定施行期間,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C 行政法規之變更與廢止,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 D 人民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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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政府長期推動一項節能補助計畫,而你為了符合條件投入了大量資金購買設備,結果政府隔天突然宣布法規失效且沒有任何緩衝或配套,這對你原本基於對政府法規的「信任」所做的決定公平嗎?這種法律上的「信任」應不應該受到制度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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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信賴保護原則」的核心觀點。這題考驗的是你對行政法理中「法安定性」與人民權益保障之間平衡點的深刻理解。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範疇

在行政法中,信賴保護並非僅侷限於針對個人的「行政處分」,其適用的範圍同樣涵蓋了「行政法規」的制定、變更與廢止。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行政法規的廢止或變更,若讓原本基於對舊法信任而已經安排生活或產生利益的民眾,因法規更迭而遭受不可預見的損害,行政機關應視情況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條款。因此,選項 (C) 主張法規變更與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顯然違背了保障人民對法律誠信期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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