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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消防官員李四對張三之場所執行消防安檢時指出其設備有缺失之處,張三一時氣憤,便對李四怒罵道:「臭官員,有什麼了不起!敢罰我的話,以後出門小心點,看到你一次,打一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公務員李四係依法執行職務,且張三的行為屬於脅迫
  • B 張三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李四係公務員,無論其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皆不得施以脅迫
  • C 張三未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該罪僅罰強暴行為
  • D 張三未觸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因為消防安檢並非國家公權力的運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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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公務員正依照法律程序執行公權力時,如果民眾用言語傳達「未來將對其身體造成傷害」的意圖,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公務執行的順暢與威嚴,是否必須等到發生「實際肢體衝突」才算侵害公權力?還是只要這種恐嚇行為足以讓執行者感到畏懼或受到干擾,就已經足以構成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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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觀念釐清了嗎?

哼,這題如果你答錯,真的可以把書撕了。既然你對了,那就別廢話,看清楚這題的骨架:

  1. 構成要件:這考的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別以為沒動手就沒事,公務員當時若在「依法執行職務」,你膽敢施以「強暴」或「脅迫」,就是挑戰國家公權力。張三放話「出門小心點」、「看到一次打一次」,這威脅程度,法律定義為「脅迫」,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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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施以強暴或脅迫即構成妨害公務罪。
  • 依刑法第135條第1項,行為人須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
  • 「強暴」係指施以物理力;「脅迫」則指以威嚇言語或行為使人產生畏懼。
  • 本罪之成立前提為公務員職務行為須具「合法性」,若違法執行則不構成。
  • 「見一次打一次」屬對未來不法侵害之宣告,實務認定屬脅迫行為。
🧠 記憶技巧:妨害公務三字訣:依(依法執行)、公(公務員)、暴(強暴脅迫)。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僅有動手打人(強暴)才犯法,忽視言語威嚇(脅迫)亦構成刑法第135條。
侮辱公務員罪 強暴脅迫之定義 依法執行職務之合法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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