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何者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 A 國立大學之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而將他人整本教科書上傳至數位教學平台,供選課學生下載閱讀
- B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研擬新法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學術論文
- C 圖書館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而以掃描之方式重製其所收藏的珍稀書籍
- D 國家圖書館為製作期刊論文索引系統供公眾查詢,而重製刊載於期刊中的學術論文所附之摘要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某個教學輔助行為,導致原本應該購買正版作品的數十名學生,從此都不再需要花錢買書,請思考:這種行為對創作者投入心血所應得的經濟報酬,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在法律追求的公平性上是否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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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合理使用」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著作權法的實務應用有很紮實的理解。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教育用途」與「過度利用」的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為了教學」就能完全免責,你能避開這個陷阱非常優秀。
教育用途與合理範圍的界限
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於著作權法第 46 條與第 65 條。雖然法律允許各級學校老師為授課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但前提必須在「合理範圍」內。選項 (A) 中,老師將他人整本教科書上傳供學生下載閱讀,這在「質」與「量」上都遠超出了必要程度,且直接取代了該書在市場上的銷售機會,對著作財產權人的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不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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