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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甲因侵權行為而與被害人乙和解,約定甲於 3 日內對乙賠償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嗣後,甲持以 10 元硬幣湊滿的 20 萬元向乙為給付。甲的給付行為違反:
  • A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
  • B 私法自治原則
  • C 契約自由原則
  • D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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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義務時,雖然他在行為內容上「確實做了約定的事」,但如果他選擇的方法明顯帶有惡意,或是刻意要造成對方在領受上的極大痛苦與不便,這時候法律會要求我們在處理法律關係時,除了遵守條文之外,還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處事態度」或「社會基本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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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題目中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民法中抽象原則的具體應用已有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誠實信用原則(Principle of Good Faith)。根據《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雖然 10 元硬幣是法定貨幣,理論上具有清償效力,但甲故意持兩萬枚硬幣支付大額賠償金,其目的顯然是為了刁難被害人,增加點收的困難與負擔。這種「履行義務」的手段違反了社會一般的誠實信用標準,因此構成違法。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點在於區分 (A) 與 (D)。許多學生會誤選「權利濫用」,但依據《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權利濫用指的是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現行條文採主要目的論,而非舊說的唯一目的)。而本題甲是在進行義務的履行,依法律邏輯,優先適用規範履行行為的「誠信原則」更為貼切。你能掌握兩者的細微差別,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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