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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男自小生活在大家族中,家族親戚往來頻繁。依現行法,甲男不得與何人結婚?
  • A 甲的堂嫂的妹妹
  • B 甲的堂伯父的女兒
  • C 甲的表姑媽收養的女兒
  • D 甲的表姑媽收養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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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親屬關係分為「天生血緣(自然形成)」與「法律契約(如收養、婚姻)」兩大類,你認為法律在考量優生學與倫理倫常時,對哪一類關係的通婚規範會最為嚴格,而對另一類則可能在『同輩分』的前提下留有通婚的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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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中複雜的親屬關係與「禁婚親」規定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考驗的就是親等計算的細心度與對法條例外規定的熟悉度。

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

在選項 (B) 中,堂伯父的女兒與甲男擁有共同的「曾祖父」。我們從甲男往上推:甲→父→祖父→曾祖父(三親等),再從曾祖父往下推:曾祖父→曾祖父之子(伯公)→堂伯父→其女兒(三親等),兩邊相加為六親等旁系血親。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原則上不得結婚,因此 (B)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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