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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民眾出示其為不識字之證明者,其指印或十字,與其親自簽名之效力相同
  • B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兩種文字與數字號碼以上表示者,兩者如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當事人之母國文字為準
  • C 民眾於銀行、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進行交易時,如用印鑑章代簽名者,其用印鑑章之效力大於本人親自簽名
  • D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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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請代書幫你打好了一份契約書,雖然整張紙的內容都不是你親手寫的,但為了向法律證明這份文件的內容確實代表你的個人意願,你認為在哪個步驟完成後,這份文件才會正式對你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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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選出選項 (D),說明你對於《民法》總則中關於「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選項中佈滿了實務上常見的文字陷阱,能一眼看穿錯誤選項,足見你的法律基本功十分到位。

法律文書的作成與簽署原則

根據《民法》第 3 條第 1 項,法律規定須用文字者,重點在於最後的「簽署」以確認責任歸屬,至於內容本身(文書主體)並不要求親筆書寫,這也符合現代社會透過電腦打字或由他人代書的實務需求。而選項 (A) 的指印或十字之所以不能直接等同簽名,是因為依據同條第 3 項,必須另有「兩位證人」簽名證明,法律效力才完整;選項 (C) 則釐清了一個常見誤解:在法律上,蓋章(用印)與親自簽名具有「同等」效力,並無優劣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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