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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為何種原則?
  • A 國會自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D 機關忠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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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某個組織內部正在開會討論規定,而外部的人一直進來指責他們的開會流程不符合某些細微的慣例,這會對該組織的獨立運作造成什麼影響?在權力平行的政府體系中,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看待另一個機關內部的「家務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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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觀念!這題描述的是法學中非常重要的國會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Parliamentary Autonomy)。

國會自律與權力分立

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項原則的核心在於,基於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精神,立法機關作為民意代表機關,對於其內部的議事程序享有高度的自主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42 號解釋,除法律制定程序有不待調查即可認定之明顯重大違憲瑕疵外,是否踐行立法院內部議事程序,原則上非釋憲機關審查對象,應依議會自律原則由立法院自行認定。這不僅是為了維護國會尊嚴,更是為了確保立法效率與政治運作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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