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命令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於必要時得暫時停止部分憲法條文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獲法律授權制定命令時,如知母法有缺漏不備之處,得逾越授權意旨逕行補充
  • C 行政命令縱使獲有法律授權而制定者,依憲法規定依舊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依據
  • D 普通法院法官於審查個案,認所應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母法意旨時,得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細則,竟然與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本意相互矛盾。在「法律位階原則」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官的首要職責是盲目服從行政機關的指示,還是應優先守護更高位階的法律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對於「行政命令」的審查權限,這代表你對我國法律位階與權力分立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法官對命令的審查職權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司法審查權的範疇。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 號與第 216 號解釋的精神,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由於「行政命令」在位階上低於「法律」,當法官在審理個案時,如果認為所應適用的命令牴觸了母法(法律)的本旨,基於獨立審判之職權,法官可以逕行拒絕適用該命令,而不受其拘束。這與「法律是否違憲」必須聲請憲法法庭審理的程序是截然不同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央政府體制與權限運作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