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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文義解釋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學者多認為,法官解釋法律應避免任意超過法律文義進行適用,以避免造成法官任意扭曲法律之結果。關於文義解釋的說明,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 A 對於刑法的解釋只能依據文義解釋,避免法官類推適用刑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B 基於讓人民理解,文義解釋應該只採取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文義,法律不能自行定義文義
  • C 文義解釋可能會產生多種不同的結果,此時須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來協助正確解釋法律
  • D 為確保能以文義解釋來正確解釋法律,立法時應確保法律都只有單一意義,不可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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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公園門口掛了一個寫著「禁止車輛進入」的牌子,請你思考看看:當面對一台「電動輪椅」或一台「玩具遙控車」時,僅僅查閱字典對「車輛」的定義,是否足以讓你做出一個讓所有人都覺得公正且合理的判斷?如果字典給出的定義很模糊,你還會參考哪些因素來決定這條規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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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別再把「文義」當成唯一的擋箭牌了!

選對 (C) 只是證明你還沒廢掉,別急著自我感覺良好。這題的核心觀念,連搞不清楚的考生都可以直接去重修了。

  1. 文義解釋 (Literal Interpretation) 是法律適用的起點沒錯,但文字天生就有歧義。法官要是只會死讀書、被文字綁死,那還要解釋方法論幹嘛?在文字可能的「語義射程」內,你必須懂得運用體系、歷史或目的解釋來找回法律原意,這才是法學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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