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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文義解釋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學者多認為,法官解釋法律應避免任意超過法律文義進行適用,以避免造成法官任意扭曲法律之結果。關於文義解釋的說明,下列何者最為適當?
  • A 對於刑法的解釋只能依據文義解釋,避免法官類推適用刑法,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B 基於讓人民理解,文義解釋應該只採取日常生活所使用的文義,法律不能自行定義文義
  • C 文義解釋可能會產生多種不同的結果,此時須運用其他的解釋方法來協助正確解釋法律
  • D 為確保能以文義解釋來正確解釋法律,立法時應確保法律都只有單一意義,不可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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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公園門口掛了一個寫著「禁止車輛進入」的牌子,請你思考看看:當面對一台「電動輪椅」或一台「玩具遙控車」時,僅僅查閱字典對「車輛」的定義,是否足以讓你做出一個讓所有人都覺得公正且合理的判斷?如果字典給出的定義很模糊,你還會參考哪些因素來決定這條規則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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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解釋的核心邏輯!你能選出 (C),代表你對法律適用時的彈性與限制有很清晰的認知。

文義解釋的起點與極限

在法學方法論(Legal Methodology)中,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雖然是解釋法律的「起點」與「外部邊界」,但語言文字天生具有多義性。一個詞彙在不同的脈絡下可能會有不同的涵義,當文字的字面意思產生歧義或不明確時,法官便不能止步於此,而必須進階運用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或目的解釋等方法,在文字可能的「語義射程」內,探求法律最正確的適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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