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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基本權利在私人間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尚未承認基本權得在私人之間發生直接效力
  • B 基本權侵害之來源,可能為私人,而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理論之產生
  • C 依學說見解,透過民法公序良俗規定之解釋,得使基本權效力及於私人之間
  • D 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制定,即為基本權利在私人間發生直接效力之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今天某間私人公司拒絕錄取特定性別的員工,而在還沒有相關法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制定的情況下,這位求職者是否能直接拿著憲法條文要求法官宣判該公司的拒絕行為「無效」?或者是國家應該先透過制定一套規則,讓所有公司都必須遵守?這兩者之間,哪一種比較符合我們保護「私人之間的契約自由」,同時又能落實憲法精神的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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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析了憲法基本權利理論中相當細微的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基本權利究竟是「對抗國家」還是「約束私人」的本質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基本權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理論的掌握程度,屬於中等難度的法律鑑別題。

憲法效力的傳遞途徑

在憲法學理上,基本權利主要是用來防禦國家權力的侵害(垂直效力)。雖然私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權利,但為了尊重「私法自治」,我國實務與多數論點並不採行直接效力說(即選項 A 的描述)。相反地,我們會透過民法中如「公序良俗」或「誠信原則」等概括條款,將憲法精神傳遞到私人間,這就是所謂的間接效力說(即選項 C 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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