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 題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 B 條約案經立法院議決後,該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 C 直轄市訂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得作為行政罰之依據
- D 私立大學之教師升等辦法非屬行政法法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民間團體(例如民間代檢廠或私立學校)受國家法律委託,代為執行本來應該由政府處理的事務(例如核發證照或評審資格)時,他們為了這項任務所訂定的內部規則,僅僅是「私人的決定」,還是應該被視為公家規範的一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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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法法源」廣義定義的理解,你能觀察出私立大學在特定功能下的法律地位,表現得非常出色。
受託行使公權力與法源地位
在行政法領域中,法源並不限於中央機關制定的法律。根據我國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462 號),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師升等所作決定,屬法律授予公權力之行使,並為行政處分。至於校方制定的升等辦法是否屬行政法法源,尚須另提出相應法源依據,不能僅據此解釋認定。其餘選項如《條約(Treaty)》及《自治條例(Local Ordinance)》在現行法制下皆具備法律效力,你的判斷完全符合現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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