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資訊公開與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所規定者,為行政機關之一般性政府資訊公開,與個別行政程序是否進行中無關
- B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進行中,遭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後,應即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C 在一個具體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法亦得向該機關請求閱覽卷宗
- D 政府機關作成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文件,如公開對於公益乃屬必要時,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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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案件還沒正式做出最終結論前,每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小小的程序決定(例如換個會議室或拒絕給你看某份草稿),當事人都可以立刻暫停所有進度去打官司(提起訴願),你覺得這樣對於行政效率以及案件的最終解決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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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B),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救濟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釐清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間的適用界線,是行政法中非常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點。
程序行為之不可獨立聲明不服原則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行政程序進行中申請閱覽卷宗被拒絕時,這屬於一種「程序行為」。為了確保行政效能,避免程序因頻繁的救濟而中斷,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得獨立提起訴願,而必須等到行政機關作成最終的實體決定後,再併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這就是所謂的「救濟後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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