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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甲公司受衛生福利部委託抽驗市面上產品是否符合許可內容,如有不符合者,甲公司並得廢止其許可。某進口商收到甲公司通知其產品許可自即日起廢止之決定,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救濟?
  • A 向衛生福利部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衛生福利部為被告
  • B 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甲公司為被告
  • C 得選擇向衛生福利部或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配合前述選擇決定被告為何
  • D 向衛生福利部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甲公司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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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私人機構獲得法律授權,能像政府機關一樣對外發布命令,當我們不服這個決定並希望由政府內部的「主管長官」來重新審核時,我們應該找「實際發文的機構」還是「當初授權給它的政府部門」?而到了法院面對法官時,被告應該是那個「下達決定的執行者」,還是背後的「授權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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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受託行使公權力(delegated public authority)**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被告歸屬,這代表你對於行政主體與行政處分發布名義人的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法律救濟

在本題中,甲公司雖然是私法人,但基於衛生福利部的委託,獲得了發布「廢止許可」處分的權力。根據《訴願法》第 10 條,當受託團體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時,為了確保行政監督的完整性,訴願應向原委任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提起。然而,一旦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的規定,為了確立責任歸屬與執行便利,則應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甲公司)為被告。這種「訴願找委託人、訴訟找受託人」的二元設計,正是本題最核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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