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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為適當之警告,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身體受損害時,管理機關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 B 於因人力所無從抵抗之自然力介入,造成公共設施未具通常應有之使用狀態,仍須客觀上國家無法及時修護或採應變且必要之具體措施時,始得免責
  • C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而致生損害人民之人身自由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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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已經在危險區域(如斷崖或急流)設置了明確的警告標示,而民眾仍自願選擇承擔風險去冒險,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國家此時應該是「視情況賠少一點」,還是「既然已盡告知義務,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試著從責任歸屬的角度思考,哪一種規範更能體現『風險自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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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最新的修法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需要對法條文字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免責差異

這題的關鍵在於 2019 年國賠法的修法重點。根據第 3 條第 3 項,針對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若管理機關已設置適當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國家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完全免責);而選項 (A) 中提到的「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法條上是規範在第 3 條第 4 項,專指自然公物內的「人工設施」**。這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程度上的區別,必須嚴謹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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