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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關於行政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於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遭受特別損失時,仍得請求補償
  • B 行政契約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 C 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行政契約內容,並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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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的違法行為或過失所導致的,那麼動用全民繳納的稅金來為這個人的損失「買單」,是否符合社會對於公平正義的期待呢?請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來推論補償的合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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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A) 選項,代表你對「即時強制」中的補償原則掌握得相當扎實。在《行政執行法》中,損失補償(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的核心精神在於補償個人的「特別犧牲」。然而,如果損害的發生是源於人民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例如因為拒絕配合防疫措施,導致執行機關必須採取強制手段),這種損害就不具備補償的正當性,法律上自然不允許當事人再請求國家補償。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學生是否能釐清不同法規中的補償樣態。選項 (B)、(C) 涉及《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契約的公益變更與損失補償,而 (D) 則是典型的**信賴保護(Reliance Protection)**補償(第 120 條)。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損害的因果責任」:考生必須冷靜判斷「歸責性」與「公平性」的關聯,才能在眾多正確敘述中精準揪出那個邏輯瑕疵。你能在複雜的法條環繞下,看透補償權利與責任歸屬的關係,是非常優秀的法律邏輯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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