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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學生與學校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學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B 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 C 大學不得以學則訂定有關學生退學事項
  • D 受處分之學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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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機構擁有「自治權(Autonomy)」時,這是否意味著它在處理內部的學術標準或行政管理時,有權力自行制定規範?如果每所大學學生的退學標準都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法律來統一規定,這對於各大學追求卓越或學術特色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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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與受教育權的平衡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說明你對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行政法學中,大學自治是受《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核心,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大學為了維持學術品質並評量學生的學業表現,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是有權利透過學則(School Regulations)訂定有關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規定的。因此,選項 (C) 主張大學「不得」以學則訂定退學事項,顯然與大法官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相左。

法律保留與爭訟權利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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