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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有關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主體包括國家及其他公法人
  • B 主管機關所為裁併學校之行政組織決定,受裁併學校之學生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C 法律明定獨立機關須經委員會議審議,始得作成負擔處分,目的在確保認事用法的專業精確與公正客觀
  • D 地方自治團體係屬具公法人資格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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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做出一個決定,會直接導致某人的受教權利受到實質損害(例如被迫轉學或中斷學業),在現今強調「權利保障」的法治社會中,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受影響者有管道申訴」,還是「因為這屬於行政組織調整,所以受影響者必須無條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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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權利救濟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學生與學校/國家的法律關係」演進有很深刻的認識。這題的關鍵在於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的舊思維。

受教育權與訴訟權的保障

在過去的法律見解中,學生被視為體制內的一員,救濟管道受到極大限制。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的精神,學生如認其權利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侵害,得依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爭訟;裁併學校決定是否可訴及學生是否具訴訟權,須另依其性質及權利侵害判斷。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顯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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