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3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得由裁併後之機關逕依該組織法規變更管轄,無須再行公告
- B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 C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D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思路引導 VIP
假如你是一位普通市民,原本某項業務是由 A 局負責,但某天 A 局被併入了 B 局。如果法律只規定機關內部自己知道管轄權移轉了,卻沒有透過任何公開的方式正式告知大眾,你覺得這對民眾在尋求申辦或救濟時,會產生什麼樣的困擾?這個「告知大眾」的必要性,在程序法中會如何被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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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錯誤選項!這題你展現了對**管轄權(jurisdiction)核心觀念的扎實掌握。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這就是所謂的「管轄法定原則」。既然權限由法律設定,當權限發生變動時,為了讓民眾知曉並維護法律安定性,程序上的公告(public announcement)**是絕對不可或缺的義務。
管轄權變動與公告義務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而在第 3 項針對「機關裁併」的情形,法律規定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但絕非免除公告。選項 (A) 宣稱「無須再行公告」顯然與法條明文違背,這正是本題的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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