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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三 題

請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法源為何?又該條例第21 條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請引司法院相關解釋說明其影響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及是否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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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題釋憲實務的經典題。接著應該從《兩岸條例》存在的憲法基礎切入,思考哪一條憲法增修條文授權制定該法?針對限制陸配擔任公教人員,思考這影響了憲法上的什麼權利?(提示:不僅是工作權,更精確的是哪一個?)以及這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大法官在釋字第618號中是如何運用比例原則,以「國家忠誠度」和「防衛性考量」來論述其合憲性的?多數考生會犯的錯是只寫影響工作權而漏掉「服公職權」及「平等權」,並忘記引出關鍵釋憲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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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之憲法法源依據,以及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教人員之規定(第21條),是否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並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核心為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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