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二 題
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影響其何種基本權利及是否受我國憲法之保障?並請依我國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說明「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與「再延長收容」之期限各為何?又前述四種收容方式是否均須遵守「法官保留」原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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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外國人人權與收容制度的經典憲法與行政法混合題。接著應該從釋字第708號解釋的角度切入,思考收容剝奪了外國人的什麼權利?他們是否受憲法保障?接著,回想112年大修法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四種收容階段(暫予、續予、延長、再延長)的期限分別是幾日?最後,釐清「法官保留」原則在各階段的適用差異:暫予收容是誰決定的?後三種收容又是誰決定的?這題的陷阱在於新法增加的「再延長收容」期限(50日),以及要精確區分事前法官保留與事後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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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外國人人身自由之憲法保障,核心考點為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以及112年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及第38條之4關於收容制度「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四階段之期限規定,以及第38條之2關於暫予收容處分之收容異議及法院審查程序與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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