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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3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四 題

請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說明如何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以及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有何救濟規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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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針對《人口販運防制法》112年大修法的新興考點。接著應該從法條結構切入,思考「誰有權鑑別?」、「需要受過什麼訓練?」、「鑑別後要填發什麼文書並載明什麼事項?」。進入救濟階段,回想新法創設的雙層審查機制:不服結果時,是打訴願還是「聲明異議」?向哪個機關提出?原機關認無理由時要在「幾日內」送交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可以怎麼處理?這題的陷阱在於誤把救濟途徑寫成一般行政法的訴願,務必精準寫出「聲明異議」及「五日內」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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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112年修正公布、113年施行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關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之程序,以及引入之「異議」救濟機制。重點在於鑑別主體、程序要件及異議之處理流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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