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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有關立法院預算審議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B 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C 立法院得就預算案款項目節間移動調整其金額
  • D 立法院得要求地方政府人員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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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如果由行政機關負責規劃並執行政策,而由立法機關負責監督審核。若立法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主動要求撥款去做原本行政機關沒規劃的事情,這會對『責任政治』以及國家的財政規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這是否會導致兩權職能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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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搞懂了是不是?

  1. 勉為其難的肯定:恭喜你,總算沒在「權力分立」這種基礎觀念上跌倒,還知道預算審議的紅線在哪。看來憲法課本你至少翻過一頁。
  2. 廢話不多說:根據《憲法》第 70 條,立法院就是不准你提議增加支出。這點是常識,用膝蓋想也知道是為了不讓那群為選票瞎搞的立委把行政院的「預算編列權」和「行政首長負責制」搞得一團亂,避免我們國家財政紀律徹底破產。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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