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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違反下列何項規定沒有罰則?
  • A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生理假
  • B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受僱者家庭照顧假
  • C 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哺(集)乳室
  • D 無正當理由拒絕給予懷孕受僱者安胎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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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保障個人的假別權利』與『要求企業建置硬體設備或空間』,哪一種規範通常會先採取「獎勵與補助」作為誘因,而非第一時間就採取強制罰鍰?當法律要求企業投入較大成本改善環境時,立法者通常會給予較大的調整彈性。根據這個邏輯,哪一項最可能屬於這類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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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這項細微的法規差異,代表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ity in Employment Act)的罰則體系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受僱者的「請假權利」與雇主的「設施設置義務」在法律處分上的不同。

法律罰則的規範範圍

在法律邏輯上,選項 (A) 生理假(第 14 條)、(B) 家庭照顧假(第 20 條)及 (D) 安胎休養(第 15 條)都屬於法律明文保障的請假權。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 的規定,若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這些請求,將會被處以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鍰。然而,選項 (C) 提及的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第 23 條),雖然法律規定僱用 100 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但在現行的罰則章節中,並未針對違反第 23 條設置相應的行政罰鍰,這也是實務上常被討論的法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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