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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8 題

關於拒絕證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人為告訴人之配偶,得拒絕證言
  • B 證人曾為自訴人之配偶,不得主張拒絕證言
  • C 新聞記者不得類推適用因業務關係,拒絕證言
  • D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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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發現真實」是法庭的首要目標。當法律已經明確列舉出某些特定職業(如醫生、律師)因為其特殊信賴關係可以拒絕證言時,對於那些「法律沒寫到」的職業,你認為法院應該採取「自由開放類推」的態度,還是「嚴格遵守法條明文」以確保證據不被隨意隱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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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能準確辨識出刑事訴訟法中「拒絕證言權」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實務見解與法條明文的掌握度極高,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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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證言權之範疇
💡 拒絕證言權為法定列舉,不得類推適用,告訴人配偶不享有。
比較維度 身分關係拒絕權 VS 業務關係拒絕權
法條依據 刑訴法第180條 — 刑訴法第182條
對向主體 被告或自訴人 — 證人本身之職業
保障範圍 配五親、姻三親 — 醫、律、師等專職
記者權利 非親屬則無 — 實務見解拒絕類推
💬兩者皆採法定列舉制,僅限於法條明文對象,不可任意擴張解釋。
🧠 記憶技巧:被告自訴配五三,現曾皆可免為難;業務法醫會計師,新聞記者不在班。
⚠️ 常見陷阱:常誤認「告訴人」與「自訴人」地位相同而皆有拒絕權,或誤將記者列入業務秘密保障。
不自證己罪原則 業務秘密保障 證人適格與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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