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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4 題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目標,並促使釋憲權作為司法權一環的功能得以彰顯,我國改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有關憲法訴訟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憲法法庭只能針對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
  • B 案件的審理都是以會議的方式進行
  •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必須對外公開
  • D 大法官違憲審查屬預防性的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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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的審理制度從「會議形式」轉變為「法庭審理」後,為了確保司法過程的公正與社會公信力,你認為在程序透明度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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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別「憲法訴訟法」新制後的變革,代表你對於我國司法改革的核心精神有極佳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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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制度重點
💡 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納入裁判憲法審查並強化訴訟公開。
比較維度 舊制(大法官會議) VS 新制(憲法法庭)
審理型態 會議制度 法庭訴訟制度
審查對象 法律、命令 法律、命令、法院裁判
公開程度 會議原則不公開 言詞辯論應公開
裁判形式 司法院解釋 判決、裁定
💬新制落實司法權法庭化,將「法院裁判」納入審查範圍為最大變革。
🧠 記憶技巧:言辯必公開、法規裁判皆可審、事後救濟非預防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憲法法庭只能審查「法律」而不能審查「裁判」;或誤認所有案件皆必須進行言詞辯論(實則書面審理為原則)。
裁判憲法審查 法庭公開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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