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 B 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 C 訴願人於訴願審議過程中,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
- D 訴願之言詞辯論,以受理訴願機關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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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進行一場具備法律效力的官方正式辯論,為了確保參與者都能到齊且過程公正,你認為政府機關在安排流程時,最重要的「行政通知」應該包含哪些基本的時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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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訴願程序的細節,這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書面審查」與「言詞辯論」**的程序定位,你準確地避開了選項中常見的法律陷阱,表現得非常出色。
訴願審議的程序規範
根據《訴願法》第 63 條,訴願審議是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言詞辯論,則是法律規定的例外形式。依據《訴願法》第 65 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法定人員於「指定期日、處所」進行言詞辯論。這裡要特別注意,言詞辯論在訴願程序中,於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時,機關應依申請辦理;於必要時,機關則得依職權辦理,而非如行政訴訟般以言詞辯論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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