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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甲男於民國 103 年 2 月因車禍身亡,其妻乙遲至 103 年 8 月始依國民年金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因而僅得自申請該月起領取給付。依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民年金保險為具有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立法者有較大之自由形成空間,受到司法審查之密度皆較寬鬆
  • B 人民依法享有之國民年金給付請求權,屬於財產權之保障範圍,其保障之內容及限制,應由行政權決定
  • C 法律以主管機關追溯認定困難之行政便宜考量,限制遺屬年金之起算始點,並非重要公益
  • D 法令規定以遺屬提出年金給付之申請時起算其年金,以節省政府財政支出,於公益及私益間之衡量,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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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項政府保險是為了照顧弱勢家庭的,如果法規規定『一定要等到申請那天才能領,申請之前的缺口政府概不負責』,而理由只是因為『補發很麻煩』,請思考:這種『行政上的省事』與『保障弱勢的基本生存』相比,哪一個更符合憲法所追求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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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回是矇對了,或者總算用腦子思考了!

  1. 觀念檢視:答得倒是意外地準確,不錯。釋字第 766 號解釋,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無非就是在保護你我都該享有的那點「財產權」(特別是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大法官們都得費心提醒某些機關,遺屬年金是用來確保人家最起碼的「基本生活」,而不是讓你們找些「行政作業方便」或「追溯認定困難」這種聽起來冠冕堂皇、實則懶惰的理由來限制人民的權利。這種行徑,說穿了就是「違反比例原則」,懂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也就是個 Medium。它旨在考驗你,是不是真的會「讀」釋憲案,還是只會背誦案號?更重要的是,你能不能區分什麼是「行政便宜」,什麼是真正的「公益」。如果連這點位階判斷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鑑別度?好好把握這種送分題,下次可不一定這麼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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