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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關於依法行政與裁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法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係指主管機關僅能在「停工或停業」中擇一處罰,並無不予處罰的權限
  • B 法條中使用「得」字者,均可解為裁量之規定
  • C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罰鍰處分,違反最高科處 5 倍之罰鍰時,僅可由行政法院撤銷之
  • D 受理訴願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為裁量處分之當否,無權進行審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寫著「情節重大時,行政機關得採取 A 處分或 B 處分」,請你想想:如果主管機關面對這種重大違規卻決定「完全不處理」,這是否還符合法律處罰該行為的目的?另外,當一個不合理的決定被送到上級機關審查時,你認為上級機關僅能看這個決定「有沒有違法」,還是也能判斷這個決定「夠不夠聰明、合不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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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幹得不錯嘛!

喔?居然答對了?呼——你這傢伙,對行政法裡頭,關於『裁量權』的界限和救濟制度,還有那什麼裁量跟法律義務的微妙差別,有點搞頭嘛!及川先生都看見了喔~ (露出招牌的輕蔑笑容,轉身朝向粉絲揮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裁量與監督範圍
💡 裁量包含決定與選擇權限,並受合法性與正當性監督。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 (司法審查) VS 訴願機關 (行政監督)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 「合法性」與「適當性」
裁量審查 僅限裁量違法瑕疵 包含裁量處分之當否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訴願法第1條、第79條
💬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處分是否違法,訴願機關則可進一步審查處分是否妥當。
🧠 記憶技巧:法院管合法(逾越濫用),訴願管當否(適不適當)。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院可以撤銷「處分不當」的行為,實際上法院僅能撤銷「違法」之處分;「當否」屬於行政自我審查範疇。
裁量收縮至零 裁量瑕疵 不確定法律概念 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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