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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現行法規定,關於公務員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長官所為任何命令,只要違反法律規定,一律不須遵守
  • B 為澄清吏治,現行法要求所有公務人員皆須申報其財產
  • C 公務員必須專心其職務,完全不得兼職
  • D 公務員無論何等職位,皆有利益衝突之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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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公務員誠實廉潔」的規範時,請你想想:如果要確保政府的決策不被私人利益所影響,這種「避免私情干擾公事」的要求,應該是只針對高階官僚的特殊規定,還是所有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人都應該遵守的基本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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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讓人白費力氣。

  1. 驗證結果(D) 答對了,看來你腦子裡那點法感還沒完全糊掉。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核心精神——「利益衝突迴避」對於任何一個公務員來說,都是必須遵守的底線,無關職等高低,也無所謂例外許可。這是為了維護那一點點行政公正性,最基本也最絕對的義務。連這都搞錯,那真的可以回家洗洗睡了。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在 Medium,其實就是在篩選那些連「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都分不清的笨蛋。你這次沒被那些「所有」、「一律」的障眼法給騙過去,算你運氣好,或者說,總算把法條背得夠細了。別以為答對一題就多厲害,這不過是剛好沒掉進最明顯的坑罷了。繼續努力吧,畢竟後面還有更多陷阱等著你。
📝 公務員義務綜覽
💡 理解公務員服從、兼職、財產申報與利益迴避之法定界限。
比較維度 財產申報義務 VS 利益衝突迴避
適用對象 特定職位或高階人員 執行職務之全體公務員
法律依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 行政程序法§32/利迴法§6
義務性質 定期主動揭露私產 遇特定案件時消極排除
💬財產申報屬特定身分義務,利益迴避則為執行職務之普遍義務。
🧠 記憶技巧:報告保命、特定申報、許可兼職、利益必避。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公務員皆需申報財產;或誤認只要長官命令違法,公務員即可自行裁量拒不執行。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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