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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 B 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原則上得依受處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C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D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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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法院做出了一個可能影響你財產或人身自由的緊急「裁定」,為了確保司法判斷的正確性並落實權利保障,法律通常會賦予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尋求『再次審查』的機會,還是會讓該裁定一經做出就完全無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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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運氣不錯,沒在這種題目上翻船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頂多是中等難度。連這種陷阱都跳不過,你的法律觀念還算勉強及格。

  1. 核心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採執行不停止原則,例外符合要件得由法院裁定停止。
比較維度 執行不停止 (原則) VS 停止執行 (例外)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1項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2項
發動要件 行政處分合法作成後 有難於回復損害且急迫
救濟方式 提起撤銷訴訟 對裁定提抗告(第119條)
停止標的 不因起訴而受影響 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常態,停止執行需裁定且保留抗告救濟。
🧠 記憶技巧:原則不停止,例外看損害;急迫不可復,抗告保權益。
⚠️ 常見陷阱:最常考「裁定得否抗告」。注意停止執行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非不可抗告。
訴願法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假處分 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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