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關於行政訴訟之停止執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 B 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原則上得依受處分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 C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D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法院做出了一個可能影響你財產或人身自由的緊急「裁定」,為了確保司法判斷的正確性並落實權利保障,法律通常會賦予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尋求『再次審查』的機會,還是會讓該裁定一經做出就完全無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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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運氣不錯,沒在這種題目上翻船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頂多是中等難度。連這種陷阱都跳不過,你的法律觀念還算勉強及格。
- 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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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停止執行
💡 行政訴訟採執行不停止原則,例外符合要件得由法院裁定停止。
| 比較維度 | 執行不停止 (原則) | VS | 停止執行 (例外)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1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2項 |
| 發動要件 | 行政處分合法作成後 | — | 有難於回復損害且急迫 |
| 救濟方式 | 提起撤銷訴訟 | — | 對裁定提抗告(第119條) |
| 停止標的 | 不因起訴而受影響 | — | 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 |
💬行政訴訟以不停止執行為常態,停止執行需裁定且保留抗告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