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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關於此撤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形成權
  • B 該意思表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 C 適用一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 D 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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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法中,針對『請求對方給付(請求權)』與『單方面改變法律關係(形成權)』,法律為了確保社會秩序的安定,分別設定了兩種不同的時間限制制度。你能試著分析這兩種權利在『時間經過』後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嗎?為什麼形成權不適合使用『消滅時效』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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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清現實:別再搞混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這種程度的觀念都能弄錯,你真的準備好上考場了嗎?別在那裡自我感覺良好,把觀念給我搞清楚!

  1. 法源基礎:根據民法第 93 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權必須在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若意思表示完成已逾十年,即便沒發現也一律不得撤銷,這是鐵律,背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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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除斥期間跟消滅時效容易搞混?
📝 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
💡 因被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之性質、效果、期間及限制。
比較維度 除斥期間 VS 消滅時效
適用對象 形成權(如撤銷權) 請求權
法律效果 權利直接消滅 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法院審酌 法院應職權調查 當事人須主張抗辯
中斷/暫停 不適用中斷或中止 得因承認、起訴而中斷
💬本題撤銷權為形成權,應適用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
🧠 記憶技巧:詐欺撤銷『除斥』期,發現一年行為十;性質屬於形成權,善意三方不可欺。
⚠️ 常見陷阱:最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消滅時效』。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權利消滅),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抗辯產生)。
脅迫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錯誤 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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