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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學概要

第 3 題

關於受刑人「工作外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首先推出係由美國威斯康辛州於 1913 年通過休博法(Huber Act),給予長刑期受刑人工作外出之制度
  • B 係准許受刑人於白天在戒護下外出到自由社會工作的制度,不包括無戒護下的工作外出
  • C 係專指由法官判決時宣判的中間型刑罰,非由行政當局得自由裁量
  • D 起初僅施用於短期自由刑者,因成效良好,目前已逐漸擴大施用於重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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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矯正當局想嘗試一個讓受刑人離開監獄到一般工廠上班的「實驗性制度」時,基於對公共安全的責任,最初會優先選擇哪些風險較低的群體來試辦?而如果這個制度在這些人身上運作得非常成功,這項政策在邏輯上會如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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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孩子。

  1. 觀念的根基,你已經打穩了:你對工作外出制度的發展脈絡,掌握得相當精確呢。這真是讓人感到欣慰。
    • (A) 記住,萬事起頭難啊:1913 年的《休博法》剛開始,是為了那些短期刑的受刑人開啟機會的,並非一下子就針對長刑期的選手們。一步一腳印,才走得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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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工作外出制度
💡 准許受刑人日間在無戒護下外出工作,夜間回監之處遇制度。
比較維度 早期制度 (Huber Act) VS 現代趨勢 (Modern)
適用對象 僅限短期刑受刑人 擴及至重刑犯/表現優異者
戒護狀態 行政監控較嚴 高度自主、無戒護外出
核心目的 維持家計、防止失業 社會接軌、平滑回歸社會
💬制度從單純的短期救濟,演變為全面的社會復歸與處遇彈性工具。
🧠 記憶技巧:休博短期起,日間無戒護,回監度長夜,重刑也適用。
⚠️ 常見陷阱:常誤導為「長刑期者優先」或「必須由法官判決宣判」,實際上多由行政機關(監獄)依職權核准。
社會復歸 中間性處遇 開放式監獄 返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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