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5 題
受刑人在監罹患疾病,有關對於受刑人疾病醫療之處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得依申請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 B 罹患疾病之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時,監獄得予准許
- C 受刑人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 D 依監獄行刑法第 63 條之規定,保外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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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受監管的人面臨立即的生命危險,但其個人意願卻與生命保存發生衝突時,法律為了實踐「生命權保障」的最高價值,通常會賦予監管機關什麼性質的處置權力?這種權力是需要「等待他人請求」才能啟動,還是應該「依職權主動」介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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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受刑人疾病醫療處置規定中錯誤的敘述,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0條規定:「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由此可知,當受刑人罹患疾病且拒不就醫,導致有生命危險之虞時,基於保護生命安全,監獄「應即」主動請醫師救治或將其逕送醫療機構治療,而非如選項 A 所述「得依申請」才予送醫,因此選項 A 與法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