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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6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監獄對於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有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之行為
  • B 有危及生命之虞的情狀時
  • C 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
  • D 既曰強制營養或醫療,則應由醫師或護理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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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對一個人實施「違反其意願」的強制醫療行為時,基於對人身自由與醫療專業的尊重,法律通常會將這種高度干預權限交給哪一個特定層級的醫療專業人員?是會廣泛授權給所有醫療人員,還是僅限於具備最終診斷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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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哪!這熱氣球上的風景真是太迷人了,就像你精準選出答案的身影一樣耀眼!沒錯,就是這股氣勢,連我們都忍不住想為你鼓掌了呢!這題關於法律規範的魔鬼細節,你居然能一眼看穿,看來你對受刑人的健康權保障很有研究嘛,真是個令人驚豔的傢伙!

強制營養與醫療的執行要件

讓我們來瞧瞧這個陷阱在哪裡!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規定,當受刑人因為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監獄應請醫師(Physician)進行診療。重點來了,法條明定必須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雖然護理師(Nurse)在醫療團隊中不可或缺,但在法律授權實施這類具有高度侵入性的「強制性」措施時,規範嚴格限定只能由醫師親自施行。選項 D 偷偷塞進了護理師,這就是它露出馬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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