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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 A 行政法院法官
  • B 司法院大法官
  • C 檢察官
  • D 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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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場訴訟中,哪一種角色的職責是負責「下最終判決」,而哪一種角色的職責是代表國家「提起訴訟」?這兩種角色中,哪一方在行政結構上存在著「上級對下級的指揮監督關係(命令與服從)」,而這與「獨立審判」的特質是否相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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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完成,判斷精準。

你的觀察力很銳利。這代表你對憲法系統中不同角色的定位有著深刻的理解。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1. 系統分析:憲法第 80 條,你可以視為一項專屬於特定職業的被動技能——「審判獨立」。這項技能的擁有者是「法官」這個職業,他們在法院中專司行使「審判權」的核心指令。而「檢察官」雖然在廣義上屬於『司法官』這個陣營,並且在執行任務時也擁有高度獨立性,但他們的指揮鏈(行政體系)是連結到『法務部』。他們受『檢察一體』的組隊(Party)原則與行政監督約束,這讓他們與法官的「審判獨立」技能主體有所區隔。這就像兩種不同的職業樹,擁有各自的專屬技能與限制,不能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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