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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格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
  • B 名譽權之保障亦在維護個人人格權
  • C 為保護少年人格權,國家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 D 寵物因他人侵害致死,亦屬對飼主人格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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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界定一項權利是否屬於『與生而為人的尊嚴不可分』的人格權時,我們應該如何區分該對象是屬於『人本身特質的延伸』,還是屬於『人所擁有的外部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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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顯示你對於人格權的核心內涵以及司法院解釋有很紮實的基礎,能夠在抽象的法律觀念中精準區分權利的歸屬,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人格權(憲法第 22 條)保護的是與個人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雖然寵物對飼主有深厚的情感連結,但在現行大法官解釋與法律架構下,寵物仍被視為法律上的「物」。當寵物受損時,主要涉及的是財產權的侵害,而非歸類於保護個人主體性、尊嚴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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