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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10 分)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效力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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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區分「法律行為公證」與「私權事實公證」之差異,並連結《公證法》第2條之依據。解題時須緊扣「預防司法」與「證據保全」之核心功能,並精確點出其具備《民事訴訟法》公文書之強大證據力,但須特別注意不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程序法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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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權事實體驗公證之定性、法源依據及實體與程序法上之證據效力與執行限制。 【解析】 壹、事實體驗公證之定義與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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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體驗公證制度
💡 公證人親自見聞私權事實並紀錄,具公文書證據力但無執行力。
比較維度 事實體驗公證 VS 法律行為公證
客體對象 私權事實之物理狀態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
核心目的 證據保全、事實固定 創設或確認法律關係
強制執行 絕對不可(公§13) 符合要件可載明執行
常見範例 網頁保全、點交現況 借貸契約、租賃契約
💬前者僅具備程序法上的證據效力,後者則兼具實體法效力與執行名義功能。
🧠 記憶技巧:二條事實、三五五證、十三不准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公證書都能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忽略事實體驗公證並非「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公證 公文書之證據力 執行名義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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