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一 題
一、何謂「事實體驗公證」?請舉例說明之。(10 分)並說明公證人得為「事實體驗公證」之法律依據及公證人所製作「事實體驗公證書」之法律上效力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區分「法律行為公證」與「私權事實公證」之差異,並連結《公證法》第2條之依據。解題時須緊扣「預防司法」與「證據保全」之核心功能,並精確點出其具備《民事訴訟法》公文書之強大證據力,但須特別注意不得逕受強制執行之程序法界線。
事實體驗公證制度
💡 公證人親自見聞私權事實並紀錄,具公文書證據力但無執行力。
| 比較維度 | 事實體驗公證 | VS | 法律行為公證 |
|---|---|---|---|
| 客體對象 | 私權事實之物理狀態 | — |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 |
| 核心目的 | 證據保全、事實固定 | — | 創設或確認法律關係 |
| 強制執行 | 絕對不可(公§13) | — | 符合要件可載明執行 |
| 常見範例 | 網頁保全、點交現況 | — | 借貸契約、租賃契約 |
💬前者僅具備程序法上的證據效力,後者則兼具實體法效力與執行名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