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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向乙借款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除簽寫 300 萬元借據給乙外,並約定以甲妻丙所有之 A 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 萬元之抵押權給乙。屆期甲未還錢,乙乃檢附借據及相關資料,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求償 300 萬元,法院裁定准許乙之聲請。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否適法?(10 分) (二)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丙收受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經甲告知已經償還乙 300 萬元,並提出銀行匯款單為證,丙乃提出甲之銀行匯款單主張原裁定有誤,應駁回乙之聲請而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丙所提出甲之匯款單確屬真正,則抗告法院應否撤銷原裁定,另為裁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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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非訟事件的形式審查原則」與「實體爭執之處理」。考生看到拍賣抵押物裁定,應立刻聯想其非訟性質,並依此判斷「清償抗辯」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無權審究,應另循訴訟途徑(如異議之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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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訟事件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實體法上之清償抗辯並附證據,抗告法院得否加以實質審查並據以撤銷准許拍賣抵押物之原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

小題 (一)

甲在家收受法院送達其妻丙之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甲認為法院裁定所載之債權數額有誤,甲單獨以甲個人之名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是否適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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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訟事件之抗告權人」資格。應先釐清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為何人,再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判斷債務人(非抵押物所有人)是否為「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進而導出其有無抗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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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而非抵押物所有人,對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是否具備抗告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
💡 拍賣抵押物屬非訟程序,法院僅就證明文件行形式審查。
比較維度 非訟程序 (聲請拍賣) VS 民事訴訟 (實體爭執)
審查範疇 形式審查 (文件有無) 實質審查 (權利存否)
實體確定力 無 (無既判力) 有 (有既判力)
功能定位 迅速取得執行名義 終局解決實體爭議
💬非訟法院不處理債權清償等實體爭點,應引導當事人另行起訴。
🧠 記憶技巧:非訟程序看表面,實體爭議訴訟見;抗告不理清償事,異議之訴保權益。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認為既然清償證據(匯款單)已明確,抗告法院就應依職權撤銷裁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 形式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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