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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三 題

三、我國 A 公司向埃及 B 公司訂購椰棗一批,B 公司於完成採購後,將該批椰棗裝載入冷藏貨櫃,委託我國海運 C 公司運送回國,C 公司於收到上開冷藏貨櫃時有完成檢查貨櫃之完整性及冷藏功能,貨輪於航經阿拉伯灣時遭遇海盜以重機槍攻擊,該貨櫃受到損壞,但 C 公司未發現。貨到基隆港後,A 公司於完稅後開櫃檢查,發現椰棗已完全腐壞無法買賣。請問 A 公司向 B、C 公司有無任何請求權?B、C 公司之責任如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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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跨法典整合能力。考生應先依民法判斷國際貿易之危險負擔移轉時點,確定買賣雙方責任;接著轉向海商法,分析運送人雖遭遇海盜(法定免責事由),但其「未發現」貨櫃破損是否構成貨物照管義務之違反,進而阻卻免責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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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國際買賣貨物之危險負擔移轉時點;運送人遭遇海盜攻擊之免責事由(海商法第69條)與貨物照管義務(海商法第63條)之衝突與適用。 【解析】 壹、A公司對B公司無請求權,B公司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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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負擔與運送免責
💡 買賣危險負擔移轉時點與海商法運送人照管義務之競合判定

🔗 A公司請求權判定邏輯

  1. 1 危險負擔判定 — 依民法374條判定貨物危險已移轉給A,B公司不負擔。
  2. 2 運送義務審查 — 檢視C公司是否依海商法63條於遭遇襲擊後盡檢查義務。
  3. 3 免責事由抗辯 — 確認海商法69條免責須以盡義務為前提,C有過失不得免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運送人與實際運送人之連帶責任(海商法第74條)。
🧠 記憶技巧:交付移轉危險、照管決定免責、海盜雖無情、疏忽不可免。
⚠️ 常見陷阱:誤以為發生海盜攻擊等「法定免責事由」即絕對免責,忽略運送人須先證明已盡「貨物照管義務」的論述順序。
堪航能力(海商法第62條) 承攬運送人責任 民法種類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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