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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第 三 題

債權人李強對債務人陳灝有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因已屆清償期未獲償,而提出民事訴訟,獲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李強乃依確定判決對陳灝發動強制執行,查封陳灝所有市價約 500 萬元之 A 屋。於強制執行中,拍賣之前,陳灝因憂心過度而心臟病發死亡,陳灝配偶已於多年前病逝,僅有一獨生子陳子明,且其未於法定期限內拋棄繼承。請問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必須因陳灝之死亡而停止?李強可否對繼承人陳子明續行拍賣 A 屋?又,李強可否因 A 屋地段偏遠不佳難獲拍定,改向執行法院主張繼承人陳子明已因繼承獲得 A 屋之遺產市價 500 萬元,因此聲請查封陳子明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500 萬元)限額以內之固有銀行存款?(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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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5條」關於債務人死亡得續行執行(不當然停止)之規定,以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主觀範圍之擴張。核心測驗點在於精準定性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法理本質為「物的有限責任」而非「量的有限責任」,藉此區分「遺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之強制執行責任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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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死亡,該程序是否當然停止?債權人得否以遺產價值為限,轉而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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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死亡與強執續行
💡 執行程序不因債務人死亡停止,繼承人僅以遺產為限負物之有限責任。
比較維度 物的有限責任 (現行法) VS 量的有限責任 (常見誤區)
責任財產 僅限於「遺產」本身 包含繼承人「固有財產」
執行額度 以遺產現狀為限 以遺產價額為限
查封固有存款 違法,得聲明異議 合法,只要不超額
💬我國採物的有限責任,債權人僅能就遺產求償,不得對繼承人個人財產執行。
🧠 記憶技巧:程序續行不打烊(強執5 III)、債務不入固有門(物之有限責任)
⚠️ 常見陷阱:誤將限定繼承理解為「量的有限責任」,誤認只要在遺產價值限額內即可執行繼承人存款。
拋棄繼承之效力 債務人異議之訴 執行名義之主觀範圍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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